法規名稱: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開發產業技術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執行單位執行科技專案,以政府經費所採購之研究設施及設備,本部得
  依約要求登記或交付為國有。
  前項研究設施及設備歸屬國有者,本部得與執行單位簽訂契約,委託其
  代為管理。
  執行單位將代管之研究設施及設備用於科技專案以外之用途者,應繳交
  使用費。但經執行單位報本部核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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