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單位執行科技專案,以政府經費所採購之研究設施及設備,本部得 依約要求登記或交付為國有。 前項研究設施及設備歸屬國有者,本部得與執行單位簽訂契約,委託其 代為管理。 執行單位將代管之研究設施及設備用於科技專案以外之用途者,應繳交 使用費。但經執行單位報本部核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