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經主管機關許可強制授權後,如欲增加其被許可發行之數量者, 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發行數量,並說明增加部分預定給付之使用報酬 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主管機關許可前項變更者,應公告並通知申請人。除原著作著作財產權 人住居所不明外,並應通知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