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1月21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經主管機關許可強制授權後,如欲增加其被許可發行之數量者,
  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發行數量,並說明增加部分預定給付之使用報酬
  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主管機關許可前項變更者,應公告並通知申請人。除原著作著作財產權
  人住居所不明外,並應通知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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