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出具查核報告前,應依審計準則 580號「書面聲明」規定,取具書 面聲明。
會研基金會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四日發布審計準則公報第六十六號「書面 聲明」,規定現行條文所援引第七號「客戶聲明書」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 日起不再適用;又依準則總綱規定,審計準則公報第六十六號「書面聲明 」,編號修訂為審計準則 580號,爰配合修正,理由如第三條說明一,並 配合酌為文字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