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07日

條文關聯

  憑證機構提供憑證暫時停用服務者,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得請求暫時停用憑證之事由。
  二、憑證機構得逕行暫時停用憑證之事由。
  三、有權請求暫時停用憑證之人。
  四、請求暫時停用憑證之程序。
  五、暫時停用之期間。
  六、憑證機構處理暫時停用請求之期間。
  七、恢復使用憑證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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