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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鹽政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二條
銷鹽人或運鹽人於所銷或所運之食鹽或食品加工用鹽摻入雜質者,依食 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處罰;其摻成之鹽,並由鹽政機關沒入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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