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北區郵政管理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局對外行文以局長名義行之,授權事項之行文,得由被授權之單位以
  各該單位名義行文,由相關主管負責核判。
  前項授權事務之行文,應由各單位主管按週錄由或以副份陳送第一層主
  管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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