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1月15日

條文關聯

  依土地開發計畫要求設置之公共設施建築及維護費用,由投資人負擔或
  視合作條件依協議比例分擔,並由執行機構或該公共設施主管機關代為
  施工或派員協助監督施工。
  前項屬道路、人行陸橋及地下穿越道之公共設施;應於興建完成後將該
  部分之產權捐贈各該公共設施所在地之地方政府,並交由公共設施主管
  機關管理維護。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