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郵政公司應邀出(列)席金管會或其委託專業機構召開之保險商品審 查會,應指派至少一人熟諳該保險商品之主管人員代表出(列)席。出( 列)席人員於審查會議前,應詳閱會議資料;於審查會議後,應將重大爭 議及主要結論,向保險商品評議小組提出書面報告,並陳報總經理核閱。
參照準則第二十八條,將「保險商品審查委員會」修正為「保險商品審查 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