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條文關聯

中華郵政公司應邀出(列)席金管會或其委託專業機構召開之保險商品審
查會,應指派至少一人熟諳該保險商品之主管人員代表出(列)席。出(
列)席人員於審查會議前,應詳閱會議資料;於審查會議後,應將重大爭
議及主要結論,向保險商品評議小組提出書面報告,並陳報總經理核閱。
〔立法理由〕
參照準則第二十八條,將「保險商品審查委員會」修正為「保險商品審查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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