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者擬提前終止實驗時,應敘明理由報請電信總局備查。 實驗終止或經電信總局廢止實驗之核准時,實驗者應立即停止使用其核 准使用之頻率及設置之基地臺與行動臺等無線電信設備,並於二個星期 內拆除所設置之基地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