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設用暫行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8月18日

條文關聯

  實驗者擬提前終止實驗時,應敘明理由報請電信總局備查。
  實驗終止或經電信總局廢止實驗之核准時,實驗者應立即停止使用其核
  准使用之頻率及設置之基地臺與行動臺等無線電信設備,並於二個星期
  內拆除所設置之基地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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