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航空器失事調查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04日

條文關聯

  航空器失事審查會議,得准許或邀請左列人員列席:
  一、目睹失事發生之人員。
  二、失事民用航空器之所有人、承租人或借用人。
  三、失事航空器所屬登記國之民用航空主管機關代表。
  四、失事航空器之製造廠代表。
  五、失事航空器保險公司代表。
  六、與失事有關之航空人員。
  七、其他有助於失事審查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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