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條文關聯

受訪談人員得於訪談前要求容許一名陪同人員進入訪談現場;受訪談者之
主管、雇用人、律師、保險人員或司法檢調人員非經運安會同意,不得擔
任陪同人員。
受訪談人員之陪同人員承諾不對外揭露訪談內容及不妨礙訪談後,始得進
入訪談現場。
訪談過程中,受訪談人員應據實陳述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所提問題,陪同
人員於訪談進行中不得發言或干擾、妨礙訪談,但受訪談人員得與陪同人
員討論之。
受訪談人員之主管或僱用人不得於訪談前,為任何形式之行為影響受訪談
人員對事實之陳述或妨礙訪談。
訪談現場除專案調查小組許可之人員外,不得進入。
受訪談人員於訪談後,不得對外揭露訪談內容。
〔立法理由〕
配合運安會之設置,爰將飛安會修正為運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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