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0月28日

條文關聯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衛生署、國家科學委員會、勞工委員會及主計處電
  子處理資料中心,依第十一條規定,先期審查各類歲出概算表,應於八
  十年十月二十五日以前,將審查結果送達行政院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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