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各種會計制度設計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04日

條文關聯

  公有營業(事業)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應明定左列各事項:
  一、會計事務處理程準則。
  二、普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三、成本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四、業務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五、出納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六、材料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七、財產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八、工程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九、管理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十、機器處理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十一、其他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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