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辦事細則(61.12.19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4年3月13日

條文關聯

  人事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職責如左:
  一、本局人事管理業務之規劃與改進。
  二、本局人事案件之簽擬。
  三、本室所屬職員工作之分配與指導。
  四、本室所屬職員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
  五、本局員工人事查核工作之籌劃執行及監督。
  六、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局長副局長注意之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