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工生殖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捐贈之生殖細胞、受術夫妻之生殖細胞及受術夫妻為實施人工生殖
形成之胚胎,人工生殖機構不得為人工生殖以外之用途。但依前條第五項
規定提供研究使用之情形,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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