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害救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
罰;其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應繳納徵收金之差額二倍至三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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