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化粧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條文關聯

受託者應確保其執行認證人員具備化粧品檢驗相關知識及能力,並備有受
託者對該人員初次及定期評估之紀錄。
前項人員每年應接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或民間機構、團體辦
理之繼續教育訓練十二小時以上;其課程包括查核技巧、檢驗知能及相關
法令。
〔立法理由〕
受託者應有確保其認證人員具備應有知識及能力之程序,及認證人員應接
受教育訓練。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