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者應確保其執行認證人員具備化粧品檢驗相關知識及能力,並備有受 託者對該人員初次及定期評估之紀錄。 前項人員每年應接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或民間機構、團體辦 理之繼續教育訓練十二小時以上;其課程包括查核技巧、檢驗知能及相關 法令。
受託者應有確保其認證人員具備應有知識及能力之程序,及認證人員應接 受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