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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二條(主管機關得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專業團體提供輔導及相關協助)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結合民間資源,運用社會工作人員,對連續 三至六個月未存款之開戶人、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進行輔導及提供相 關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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