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會及各機構職員升職(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本會以考核方式
 統籌檢討辦理,其原則如左:
 一、本會各處室或各機構職員出缺,以具有晉升資格人員經審定資績評
   分較高並合於業務需要者為優先。
 二、本會各處室或各機構職員出缺,在本會當年度申請就業人員安置會
   屬幹部計畫尚未達成目標前,現職人員之晉升與申請就業人員之安
   置本平衡兼顧原則交互進行。
 三、本會各處室或各機構內無適當人員晉升之缺額,得以其他機構合於
   晉升人員調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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