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及各機構職員升職(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本會以考核方式 統籌檢討辦理,其原則如左: 一、本會各處室或各機構職員出缺,以具有晉升資格人員經審定資績評 分較高並合於業務需要者為優先。 二、本會各處室或各機構職員出缺,在本會當年度申請就業人員安置會 屬幹部計畫尚未達成目標前,現職人員之晉升與申請就業人員之安 置本平衡兼顧原則交互進行。 三、本會各處室或各機構內無適當人員晉升之缺額,得以其他機構合於 晉升人員調升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