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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二條
因承租人之同居人、或因承租人允計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所 應負責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承租人負修繕或損害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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