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肥料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6月19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得派員進入肥料製造、加工、包裝、倉儲、陳列、販賣等場所
  執行查驗,並得抽取樣品,業者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抽取之樣品,
  以足供鑑定者為限。
  前項查驗結果,得予公告;其查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查驗人員執行查驗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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