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條文關聯

  雇主對一日從事二次以上高壓室內作業勞工,於第二次以後之作業給與之壓減時間,有關
  第二十條第二款及前條之高壓下時間,應依附表三加算修正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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