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受託者對送達之廢(污)水,應立即逐日或逐批將送達時間、貯留池(
  槽)編號、廢(污)水量及委託者名稱,依序登載於已印妥連續編號之
  收件紀錄簿。其紀錄應保存三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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