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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二條
受託者對送達之廢(污)水,應立即逐日或逐批將送達時間、貯留池( 槽)編號、廢(污)水量及委託者名稱,依序登載於已印妥連續編號之 收件紀錄簿。其紀錄應保存三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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