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整治計畫,其實施者就下列事項變
  更,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提出整治計畫變更之申請,經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據以實施:
  一、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計畫提出者之資料。
  二、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八款、第十二款及第十四款所定事項。
  三、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各款所定事項外之變更,應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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