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兼營環境衛生用藥販賣業者及一般環境衛生用藥批發商、零售商,應將
  環境衛生用藥與其他商品隔離陳列、貯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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