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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02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應每日將客戶借貸額度、借貸之交易明細與餘額等資料傳送證券 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由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彙計,於次一營 業日開市前公告有價證券借貸交易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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