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會設審查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任期三年,均為無給職。 審查委員會委員,由分會會長推舉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軍 法官或其他具有法學專門學識之學者、專家,經執行長報請董事會聘任之 ;其有辭職或不適任之情形而應予解任者,其解任程序與聘任程序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