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條文關聯

分會設審查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任期三年,均為無給職。
審查委員會委員,由分會會長推舉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軍
法官或其他具有法學專門學識之學者、專家,經執行長報請董事會聘任之
;其有辭職或不適任之情形而應予解任者,其解任程序與聘任程序同。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