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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二條
凡發出文件應用送達簿由收受機關或本人蓋章並註明收到字樣,郵寄者由 郵局加蓋日戳並將郵局憑單回執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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