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對於糾舉案,不依前條規定處理或處
理後監察委員二人以上認為不當時,得改提彈劾案。
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接到糾舉書後,不依前條規定處分或
決定不應處分,如被糾舉人員因改被彈劾而受懲戒時,其主管長官或其上
級長官應負失職責任。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