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條文關聯

市區道路上空、路面或地下設置設施者,應向市政府申請許可;已設置而
未提出申請者,應於市政府規定期限內補行申請或回復原狀。
前項申請許可、管理或收費辦法,由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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