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條文關聯

建築工程施工中,承造人應於施工場所明顯處張掛工程告示牌,並應備置
下列工地資料以供主管建築機關隨時查驗:
一、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影本。
二、建築執照申請書及圖說(含施工圖)副本全份。
三、建築線指示(定)圖副本。
四、開工報告書及施工計畫書。
五、向主管建築機關申報之勘驗報告書或影本。
六、主管建築機關函知該工地之書件或影本。
七、施工材料品質經專業人員勘驗之紀錄或影本。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