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施工中,承造人應於施工場所明顯處張掛工程告示牌,並應備置 下列工地資料以供主管建築機關隨時查驗: 一、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影本。 二、建築執照申請書及圖說(含施工圖)副本全份。 三、建築線指示(定)圖副本。 四、開工報告書及施工計畫書。 五、向主管建築機關申報之勘驗報告書或影本。 六、主管建築機關函知該工地之書件或影本。 七、施工材料品質經專業人員勘驗之紀錄或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