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暨附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實施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64年03月10日

條文關聯

  受配單位應於每月十六日起,將實物轉配員工具領,當月清發竣事,不
  得預領或延配,並分別造具各種實物配給與數量印領清冊,於實物送經
  受領人(員工)點收簽章後,作為原始支出憑證,按月結算,經各單位
  主計人員核實後,連同有關單據,依照審計法令規定,逕送審計機關辦
  理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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