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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二條
應業務需要,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延長工作時間。 前項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一個月延長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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