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13日

條文關聯

  應業務需要,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延長工作時間。
  前項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一個月延長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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