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公用財產得因用途廢止或基於事實需要,報經本府核准後,變更為非公用
財產。非公用財產經核准為公用者,應變更為公用財產。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