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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22條
監交人應敦促前後任人員遵守交接及會報期限,如有逾期,應即報請上級 主管機關或本機關首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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