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托兒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25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評鑑,對辦理成績優良者及其優良工作人員應予獎
  勵;對辦理不善者,應輔導其改善,並列為下一次優先評鑑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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