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勤務實施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條文關聯

臨檢勤務要領如下:
一、依據可靠地區資料研判,事先選定目標與對象並經警察機關主管長官
    指定後,於適當時間內行之。進入公眾得出入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
    之,並不得任意妨害營業。
二、執勤人員應熟悉有關各種法令,出勤前應檢查應勤裝備及用品(具)
    。執行時提高警覺,對人、地、事、物凡視聽所及,均應細心查察沉
    著應付,態度需和藹,舉止需端莊。
三、查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違序行為或犯罪嫌疑等不法案件,應注意蒐
    證,掌握具體事實,依據有關法令規定,明快處置並做成紀錄,凡依
    法須扣留或暫為保管之物品等,應會同持有人或所有權人或負責人或
    在場人等,辦理列單、封緘、簽章、製據等必要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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