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道路挖掘埋設管線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於道路設置人手孔、閥箱及中心樁(含基座)等構造物延伸至路
  面之蓋版時,其強度以能負荷H-20以上載重車輛之通行為準。其頂
  面應固定與路面齊平、密合保持平順,並不得封閉。
  申請人對所設道路構造物蓋版,應隨時巡視保持與路面平整。如與銜接
  路面之高低差超過一公分時,應即改善,如經本府通知改善,有立即危
  險者,申請人應立即派員處理,並於三日內修復完成;無立即危險者,
  應於二十日內修復完成。屆期未改善或改善不符規定者,得由本府自行
  或委由第三人代為修復,所需費用依第七條規定計算由申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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