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條文關聯

未依規定施工或修復者,經通知限期改善未改善者,或改善不符規定者,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必要時得由本府代
為修復,所需費用由申挖單位負擔並限期繳納,逾期移送強制執行。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