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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二條
未依規定施工或修復者,經通知限期改善未改善者,或改善不符規定者,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必要時得由本府代 為修復,所需費用由申挖單位負擔並限期繳納,逾期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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