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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縣兒童福利社政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5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二條
兒童輔導機構對於兒童應提供下列服務: 一 偏差行為輔導。 二 心理輔導。 三 就學輔導。 四 庇護照顧。 五 醫療保健服務。 六 家庭輔導。 七 追蹤輔導。 八 其他必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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