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建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起造人將綠建築設備及設施經費匯入
高雄市永續綠建築經營基金後核發使用執照:
一、設置費用低於新臺幣壹百萬元。
二、經主管機關核定設置確有困難。
三、起造人不擬自辦。
四、第三類建築物無法符合第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事項。
第一項起造人應繳納之經費,得按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物工程造價及調
整原則附表二計算之。
起造人於建築物領得使用執照後三年內,依本自治條例設置綠建築設備及
設施者,得檢附建築師或相關技師簽證之綠建築設施竣工之文件,申請主
管機關審核。
前項情形,通過主管機關審核者,主管機關得無息退還起造人依第一項繳
交之經費。
第一項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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