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總預算案,縣(市)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二個月前送達縣(
市)議會。縣(市)議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審議完成。
縣(市)議會對於縣(市)政府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縣(市)總預算案,如不能依第一項規定期限審議完成時,縣(市)議
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半個月以前議定包括總預算案未成立前之執行條款
及繼續完成審議程序之補救辦法,通知縣(市)政府。年度開始仍未議
定補救辦法時,縣(市)政府得在年度總預算案範圍內動支維持政府施
政所必須之經費、法律規定應負擔之經費及上年度已確定數額之繼續經
費。
縣(市)總預算案在年度開始後三個月內未完成審議,縣(市)政府得
就原提總預算案未審議完成部分,報請省政府於十五日內邀進各有關機
關協商議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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