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拆除執照等核准之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置於施工 地點。並應影印一份張掛或張貼於施工地點之明顯處所。 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前項規定應隨時派員查驗。 建築工程之廣告物應載明建築執照字號、設計監造人之姓名、開業證字 號及承造人之名稱。 公有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於竣工時將設計人、監造人、承造人及開工 、竣工日期標明於建築物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