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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65.02.16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1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二條
行政區以供政府機關、自治團體、人民團體及其他公益上需用建築物之 使用為限。但紀念性之建築物及附屬於前段建築物之車庫,非營業性之 招待所,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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