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臺灣省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在營服役軍人戰死或因公殞命者,應享之勳賞、撫卹、保險各項法定權
  益,由各縣(市)政府兵役局(科)綜合彙編製表,詳列其項目、辦理
  機關及程序,於送達死亡通報之同時附送其家屬;縣(市)政府並應與
  當地團管區聯繫,並協助其向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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