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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托兒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3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二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評鑑,對辦理成績優良者及其優良工作人員應予獎 勵;對辦理不善者,應輔導其改善,並納為下一次優先評鑑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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