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20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十條第十二款規定者,應限期令其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負責
  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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