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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二條
災害發生時,當地鄉、鎮公所應立即派員會同當地警察機關,切實查勘 發生之時間、種類、原因、區域、受災戶數人口及住屋損失數目,即時 陳報本府預撥救濟金,由鄉鎮公所會同里鄰長發放,本府得派員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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