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債務人就其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應負責任。
過失之責任,依事件之特性而有輕重,如其事件非予債務人以利益者,應
從輕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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