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抽水機室及配電室之構造,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抽水機室及配電室,應採用鋼筋混凝土等不燃性構造物,不得已而
      使用木造時,電力設備之上方天花板及側面,均應以不燃物覆蓋。
  二、抽水機室及配電室,應通風、採光良好及防止浸水構造。
  三、抽水機室應留適當空地,作為抽水機、管件、制水閥及其他機械拆
      裝時擺放之用。
  四、配電室應選在不致有氯氣及其他腐蝕性、可燃性瓦斯發生或滯留之
      地點。
  五、配電室應有充分之面積,以便操作及檢查各項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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